央視新聞 2026-05-11 20:33:46
5月11日,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農業(yè)銀行原首席專家兼深圳市分行原黨委書記、行長許錫龍受賄、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,對被告人許錫龍以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;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。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依法沒收,上繳國庫。
經審理查明:
一、受賄犯罪事實
2008年2月至2024年11月,被告人許錫龍利用擔任中國農業(yè)銀行三農政策與規(guī)劃部總經理,中國農業(yè)銀行甘肅省分行黨委書記、行長,中國農業(yè)銀行深圳市分行黨委書記、行長,中國農業(yè)銀行首席專家兼深圳市分行黨委書記、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、職務提拔、人事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,單獨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,折合人民幣共計3700萬余元,許錫龍個人實得3227萬余元。
二、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事實
2022年8月至2024年9月,被告人許錫龍離職后,與他人通謀,利用其曾任中國農業(yè)銀行深圳市分行黨委書記、行長的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相關個人招錄到中國農業(yè)銀行深圳市分行提供幫助,伙同他人收受財物共計939萬元,許錫龍個人實得440萬元。
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許錫龍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、利用影響力受賄罪,且數額均特別巨大,應依法懲處。被告人許錫龍在犯罪過程中,具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、調整的情節(jié),予以從重處罰。其到案后,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主動交代監(jiān)察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事實;揭發(fā)他人違法犯罪行為,查證屬實,具有立功表現;積極退贓,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;認罪認罰,主動繳納罰金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、減輕處罰情節(jié),依法對其所犯受賄罪從輕處罰,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減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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