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經濟新聞 2021-04-11 12:35:16
每經編輯|胡玲
據(jù)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眾號日前消息,4月7日上午,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上海銀來投資(集團)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銀來集團)、被告人蒲曉東、夏小平、唐罡、奚志群集資詐騙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。

公訴機關指控:2013年6月,被告人夏小平、唐罡等人注冊成立被告單位銀來集團;同年10月,銀來集團陸續(xù)成立上海銀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銀來資產公司)、上海銀來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銀來金融公司)、上海銀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銀來基金公司),并逐步形成以銀來集團為中心,以銀來資產公司、銀來金融公司、銀來基金公司為融資平臺的“銀來系”經營平臺。2014年4月,被告人蒲曉東加入銀來集團,擔任法定代表人。

圖片來源:上海一中法院
2013年8月至2018年12月,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,銀來集團將放大、虛構的應收債權及投資項目提供給銀來資產公司、銀來金融公司包裝成理財產品,連同銀來基金公司發(fā)行的基金產品,采用門店推廣、發(fā)送傳單、互聯(lián)網(wǎng)廣告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和銷售。
其間,蒲曉東、夏小平、唐罡作為銀來集團實際經營人,分別負責經營銀來基金公司、銀來資產公司、銀來金融公司等融資平臺,奚志群作為銀來資產公司副總經理,負責該公司理財產品的對外銷售。
至案發(fā),共計非法集資人民幣143.57億余元,所募資金主要用于兌付投資人本息、集團運營支出及流入蒲曉東等人控制的銀行賬戶等,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人民幣34.07億余元。
公訴機關認為,被告單位銀來集團、該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蒲曉東、夏小平、唐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奚志群,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,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均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庭審中,公訴人出示了相關證據(jù)。各名辯護人針對行為定性、犯罪數(shù)額認定、自首情節(jié)認定以及主從犯的區(qū)分等問題發(fā)表了相應的意見。合議庭將在評議后依法對本案擇期宣判。
封面圖片來源:攝圖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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